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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的危害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6

    过期药品的潜在危害
    基本没变 现在很多片剂的化学药品都比较稳定,而且药品失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很可能过了有效期,但药效并未减。只不过,这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判断,普通百姓最好放弃使用。
    可能减效 青霉素,头孢菌素等抗生素稳定性较差,很容易减效或失效,过期后服用可能造成病情的延误。还有用于心绞痛急救的硝酸甘油,挥发性强,一旦过了有效期或因保存不当导致失效,可能付出的就是生命的代价。
    毒性增加 疫苗,血清如放过期,毒性会增加;如四环素过期后产生的毒性,轻则导致呕吐,重则影响肝肾。此外,处置不当还会诱发疾病,比如青霉素如果散发到空气中,可能诱发青霉素过敏;一些粉剂若不慎沾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红肿,溃烂等。
    伤害身体 有些药物因保存不当,该密封的不密封,很可能还没过期,就已经变质。如糖浆或许会因此发霉,中药蜜丸也可能因此生虫,变干。若不小心服用了这样的药,会对身体产生伤害。
    污染环境 过期药处理不当的危害同样不小。如果大量的过期药扔到生活垃圾站里,并随土填埋,就会对土壤以及水源造成巨大危害。一些过期药中含有的化学元素,甚至有毒物质,如果它们的毒性物质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长久沉淀下来。 
    目前所有的药品都标注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如果不能满足条件,则该期限相应缩短。由于各厂家规定不一,对药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标注是不同的,推算也不同。
    常见标注有三种
    一是标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11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二是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三是标明有效期,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药品的有效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中所指明的贮存条件。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存时间了。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了盒子,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因为这时的条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的条件。
    比如一般眼药水的保质期是1年或2年,如果不开封可以一直存放,开封后,使用期限最好不要超过一个月。所以,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尽量做到打开了原包装的药品及时使用,否则,即使未到药品标注的失效期,药品都有可能失效变质。
    一旦过了有效期,药品变质过程十分迅速,有效成份下降,并出现发霉现象。如果是西药的话,化学结构还可能发生变化,分解成其他产物,而这些分解的产物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患者服用这样的药品,不仅没有治疗效果,还会造成意外的伤害。像艾洛松等外用的药物,如果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使用,很有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四环素片可能会影响肝功能,还有些药品可能导致休克。
    对于家庭过期药品,应该像回收废旧电池一样,纳入专门的收集销毁系统。片剂,丸剂,胶囊剂型的药品,应先用纸包好,再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滴眼液,外用药水,口服液等液体制剂的药品,应在彼此不混杂的情况下,分别倒入下水道冲走;针剂,水剂类注射药品切勿擅自开启,应连同其完整外包装一起,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药剂科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