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廉洁文明行医若干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医务人员每时每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
二、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规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贫富,一视同仁。
三、文明行医,礼貌服务,语言、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关心体贴患者。
四、设立征求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发放征询意见书,征求患者和社会的意见,定期召开患者或患者亲属的征询意见会。凡社会群众、患者投诉医院工作人员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或以医谋私的,经查实,按照医院规章制度从严从速处理。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严格落实“十二不准”,即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患者,延误诊治及抢救时机;不准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任何理由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吵或打架;不准利用行医之便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物品及接受宴请;除医院财务收费部门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患者或家属自行收费或收取现金;不准利用职务或职业之便,收取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各种助销和促销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私自代开处方或介绍患者到院外药店购药,损公利己;未经医院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把患者介绍到院外治疗收取介绍费;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假诊断证明和私自进行免费医技检查及治疗;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到外院会诊及执行医疗护理等行为;不准上班期间利用电脑或手机等玩游戏或上网炒股票及买卖基金;不准上班期间串岗和无故离岗;不准工作期间饮酒或醉酒上岗。凡违反“十二不准”,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凡能在本院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项目,未经院部批准,不准私自转到其它医疗机构。
七、不准将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列入公费与劳保医疗费或出具报销单据,要认真执行公费医疗规定,严禁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输血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的行为。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人情方或人情检查,违者一经查实,按医德医风奖惩相关制度进行惩处,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处分。
八、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患者的药物,涂改处方多领药品少给患者的,或冒名开处方领取药品为己有的,除按医德医风奖惩相关制度进行惩处外,还根据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总体方案进行扣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或辞退、解雇的处理,触及刑律的,绳之以法。
九、认真执行《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行风建设指数评价体系与标准实施方案》及《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实施考评方案》,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给予处分。
十、加强后勤物资管理,严格按购销审批程序和本着质优价廉原则,进行购销。凡未经批准,任何物资不准私自采购、借出及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要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发扬白求恩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要讲政治,坚持思想领先。
十二、对投诉、检举、揭发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医院给予保密和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全院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若干规定。党、政、工、青、妇要齐抓共管,广大群众人人有责监督执行。对于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按医德医风奖惩相关制度进行惩处外,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服务中向社会群众的承诺
一、实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文明礼貌行医,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在医疗服务中,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患者,或与患者发生争吵,不准延误抢救患者的时间,凡违反者,当事人除向患者或其家属道歉外,在科室职工大会上作出自我检讨,给予当事人扣罚 1 个月的服务考评分值。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服务中,向患者或家属索要钱物或吃请。违者按医院管理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中,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利用公费医疗搞“搭车”检查或开“搭车”药。
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开人情方,不收费,搞假检查、假检查报告,或给患者介绍个体医、私人药店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患者的权益和医院的声誉。违者按医院管理规范严肃处理。
六、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入院一日清单制,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有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抬高收费标准的,视为乱收费行为,依照物价部门和本院规定严历处罚当事人和科主任。
七、单位或个人通过“120”急救传呼或来电,要求派救护车到指定地点接运伤病员的,在 5 分钟内开出救护车。
八、对患者一视同仁,规范医疗服务用语,认真向患者及其家属宣教,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维护医院、病房秩序,树立良好社会主义医德。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职工道德规范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二、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工作认真、细致,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抢救病人争分夺秒,勇于负责,科室之间要通力合作,及时抢救。
三、在诊疗护理、检查服务中,文明礼貌,尊重患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解释耐心,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不发生冷、硬、顶、推现象。
四、对业务技术应精益求精,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积极参加改革创新,发展医学科学,提高业务技术和医院管理水平。
五、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患者一视同仁,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院外院内一样;乡村城市一样。
六、养成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及医护技术操作规程。
七、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做私事,不吃零食,不穿拖鞋进出工作室,在岗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衣着端庄,带胸卡。不准穿工作服串街、去食堂或商店等。
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开人情方、人情检查、搞假证明、假检验报告等不正之风;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准勒索病人财物;不收患者及其亲属的钱、物。
九、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保护患者隐私。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严格禁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规定
一、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医药营销人员和医生之间牵线搭桥,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代理人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回扣”相关的信息。
二、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医用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三、严禁对外泄露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公示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露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
四、建立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有条件统方的岗位,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对违反规定为商业统方的人员,应立即进行组织处理,对事实清楚的,应予以开除。
五、坚决执行医院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
六、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坚持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
七、严肃查处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行为。院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深入到临床科室、门诊诊室、药房(库)、网络部进行查访。对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人员,一经发现和查实,情节轻微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科室负责人因教育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医生用药信息泄露,并为医药营销人员“回扣”提供方便的,予以免职处理。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上交、拒收“红包”登记制度
一、严禁医院全体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红包” 、“回扣”、有价证券(购物卡、代金券等)、贵重物品(如名烟名酒、奢侈品)、宴请、旅游安排等,并对拒收、上交退还情况分类进行登记。
二、拒收礼品或红包,即医务人员当面拒收患者或其家属给予的礼品或红包。由拒收医务人员本人填写登记本,需如实登记医务人员科室、姓名、时间、地点、金额、送红包人和联系电话,以备相关部门回访。
三、上交退还礼品或红包,是指医务人员收到当面无法拒收的礼品或红包后,于24小时之内上交行风建设办或自行为患者缴纳住院押金等方式退还给患者的礼品或红包。由拒收医务人员本人填写《个人上交退还情况登记表》,需如实登记退还医务人员科室、姓名、时间、退还方式、金额,附存代缴住院押金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退还患者或家属的签收条。
四、行风建设办负责汇总拒收、上交退还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对上交的礼品或红包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工作台账,逐人逐项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统一管理和上缴。
五、行风建设办将拒收、上交退还礼品或红包情况纳入回访内容,对登记在案的要100%落实回访。回访情况如实填写《拒收、上交退还回访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报送纪检监察室,备案待查。
六、各科室负责人要重视礼品或红包登记、上交退还工作,对科室人员加强廉洁行医教育,增强他们主动登记、上交退还的自觉性,并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风建设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退还的礼品或红包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退还的,不论金额大小,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八、行风建设办查实为医务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或在医疗纠纷中反映收受“红包”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九、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属集体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
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医院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列入医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研究和检查总结,制定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抓落实。
(二)医院成立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各职能科和临床科也相应成立医德医风教育小组,开展卓有成效的医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政、行政、监察、共青团、妇女等部门的作用,建立起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教育管理网络。
二、开展医德医风教育
(一)以医疗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以科室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组织学习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以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不断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医德素质。
(二)及时向《清远妇幼》院刊编辑部提供院内工作情况及动态、医德医风建设的经验和好人好事,通过报导树立榜样,营造积极向上的宣传氛围。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德医风教育于娱乐的活动,弘扬正气,激励先进。
(四)不定期举办以医德医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探索新时期医德医风建设的新途径。
三、建立检查监督网络
(一)继续坚持“十二不准”执业行为规范和执行“廉洁、文明行医若干规定”。
(二)设立“意见箱、意见簿”及投诉电话。以科室为单位,每月召开行风相关工作会,认真听取患者及其家属提意见和建议。每季度向病员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不断改善治疗服务态度。
(三) 建立和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医院进行监督。
(四)成立院、科医疗收费监控小组,向患者公开主要医疗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季度质量管理考评。
(六)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医德医风考评,并存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考评结果与个人业绩、考核、晋升、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提拔挂钩。
四、廉洁行医、勤医廉政
(一)严格执行十二不准服务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患者,延误诊治及抢救时机。
2.不准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任何理由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吵或打架。
3.不准利用行医之便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物品及接受宴请。
4.除医院财务收费部门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患者或家属自行收费或收取现金。
5.不准利用职务或职业之便,收取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各种助销和促销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不准私自代开处方或介绍患者到院外药店购药,损公利己。
7.未经医院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把患者介绍到院外治疗收取介绍费。
8.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假诊断证明和私自进行免费医技检查及治疗。
9.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到外院会诊及执行医疗护理等行为。
10.不准上班期间利用电脑或手机等玩游戏或上网炒股票及买卖基金。
11.不准上班期间串岗和无故离岗。
12.不准工作期间饮酒或醉酒上岗。
(二)行政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临床一线服务。树立医技保临床、后勤保全院,全院为患者的团队服务行为。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医德考评细则
确保医德医风考评规范化、公开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一、标准
(一)自我评价标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扣分标准
1、加分标准
(1)获各项市级奖励及省级以上医德医风相关奖励在年终按院部相关制度进行奖励。
(2)卫生主管等有关部门表扬的个人每项各加2分,科室集体的每项各加1分。
(3)点名表扬信、锦旗分别奖0.2分/封、 0.5分/面,集体表扬信、锦旗分别奖0.1分/封、0.2分/面,5分封顶(各科室应由专人负责,对患者的表扬信、锦旗及牌匾等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行风建设办要求每季度上报),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每次加 1 分,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并有登记依据者加0.5分。
(4)科室满意度目标值90%,科室满意度91-94%,奖励质控分0.2分,满意度95%及以上,奖励质控分0.3分。
(5)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人每次奖励0.2分。
(6)同违纪、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受医院表彰者加3分。
2、扣分标准
(1)科室满意度 85-89%,扣质控分 0.2 分,满意度 80-84%,扣质控分 0.3 分,满意度低于 80%扣 0.5 分。
(2)无故不参加院科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会议等每次扣 1 分
(3)擅离职守,离岗、串岗每次扣 2 分,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 2 分,旷工每次扣 3 分。
(4)推诿、拒收或拒诊患者或处理患者不及时导致不良效果扣 10 分。
(5)被投诉或被发现有歧视、不关注患者的行为、语言的,扣 3 分。
(6)没有做好告知,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泄露患者隐私或秘密的,扣 10 分。
(7)有创诊疗活动没有做好患者知情同意的扣 2 分,违反医学伦理道德 10 分。
(8)衣冠不整,不佩戴胸卡的的,扣 1 分,工作责任心不强引起不良效果的扣 3 分。
(9)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查属实的扣 2 分,造成不良影响扣 5 分。
(10)无故与服务对象发生吵架,或有服务态度差现象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11)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激发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该项不得分。
(12)有下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扣的该项不得分。
违反医师(士)、护理人员、医技人员医德规范 ,造成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情节严重的考评结果为较差。
开具假证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者。
非法行医、无证上岗、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13)有下列行为的每项扣 5-15 分,且考评结果为较差。
违反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滥开大处方、贵重药,乱检查 、不合理治疗的。
违反物价规定,另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收、乱收费的,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志愿服务、帮扶等医疗活动的各扣 2 分。
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医院及他人名誉的扣 5 分
因个人原因造成同志间不团结,影响工作扣 5 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10 分。
犯错误后不能虚心接受上级及同事的批评意见,仍不改政错误的或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扣 10 分。
无故不参加上级或院科组织的业务学习,每次扣 2 分。
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出现差错的按医疗质控标准处理。
三、医德考评结果及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医德考评严格坚持标准,95 分以上为优秀,85-94 分为良好,60-84 分为一般,60 以下为较差。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认定为较差。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
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参与套取、侵占各类医疗保险资金的。
9、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一、接待管理
(一)医院指定专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开展接待管理,确保接待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二)接待管理部门
1.由医疗设备部、药学部、采购中心分别负责所涉领域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地点及人员
1.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三下午14:30—17:00(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接待地点:医院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参加接待人员:由医疗设备部、药学部、采购中心等信息涉及到的分管院领导、行风建设办、内审科,以有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接待预约
1.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约申请及备案。
2.医药代表预约前需向医药产品归口部门提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3.医药产品归口部门根据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对接备案及预约接待事宜,并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诚信记录,建立诚信档案,至少在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医药代表来访事宜。并做好接待登记表。
4.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代表需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医药产品归口部门确认后,到指定地点等候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五)接待方式
1.主要以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二、接待要求
(一)接待管理归属部门要做好接待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接待管理归属部门及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医用耗材、药品产品信息和使用等相关数据信息;禁止另行安排时间和地点接待医药代表。
(三)除接待管理归属部门组织接待外,禁止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四)科室做好监督管理,禁止医药代表未经备案私自进入科室对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如发现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接触医务人员的,应拒绝接待并及时汇报医院行风建设办。
(五)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医院接待归属管理要求,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严禁私自进入医院各科室开展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严禁私自联系非管理部门打探医院内部消息、数据。若有违反,将予驱离、约谈并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影响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将报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六)医务人员如若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立即告知安全保卫科予以驱离,并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备,说明有关情况。
(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八)医疗设备部、药学部不得提供在用药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疗设备部、药学部采购中心分别负责记录并保管,每年12月31日将全年的接待记录和《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分别交医院行风建设办、纪检监察室统一归档和管理。
三、监督管理
(一)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和行风建设办同意,并在其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二)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所有产品。
(三)医院纪检监察室对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行为,或者收到投诉时,将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