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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妇幼保健院执业行为十二不准

发布日期:2009-11-16
    医院为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树立崇高形象,最近制定“执业行为十二不准”内容,在全院贯彻实施。
    •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病人,延误诊治及抢救时机。
    •不准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任何理由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或打架。
    •不准利用行医之便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物品及接受宴请。
    •除医院财务收费部门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病人或家属自行收费或收取现金。
    •不准利用职务或职业之便,收取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各种助销和促销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准私自代开处方或介绍病人到院外药店购药,损公利己。
    •未经医院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把病人介绍到院外治疗收取介绍费。
    •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假诊断证明和私自进行免费医技检查及治疗。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到外院会诊及执行医疗护理等行为。
    •不准上班期间利用电脑或手机等玩游戏或上网炒股票及买卖基金。
   •不准上班期间串岗和无故离岗。
    •不准工作期间饮酒或醉酒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