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就一氧化氮检测器项目进行院内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资质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信用中国”截图);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的响应;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资格文件声明函》); (3)如响应供应商为产品(含设备)的生产厂商,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包含所投产品);如响应供应商为产品(含设备)的经销商,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包含所投产品),以及产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 (4)所投产品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Ⅱ、Ⅲ类器械)或Ⅰ类器械备案凭证及信息表(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 (5)所投产品须提供产品ID码在广东省或广州市药品交易平台截图。 (6)产品报价如低于平台价格,须承诺可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于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补充管理模块中下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请提供以上相关资料或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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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 |
一、采购需求:
备注:1.本项目的最小投标单位为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但投标时必须对单个包内所有品目进行投标,否则视为响应无效。2.只接受无偏离或者正偏离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需在预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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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及所需资料 |
递交资料:详见附件1院内询价采购项目响应文件中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清单,所有资料均需打印盖章按顺序装订成册1份,密封包装及耗材包装上标识投标包号、产品名称、供应商/生产厂家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耗材样品: (1)密封,密封包装及耗材包装上标识投标包号、产品名称、供应商/生产厂家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若投标人参与多个采购包投标的,不同采购包的样品应当分别密封提交) (2)采购人对投标人所递交样品的保管、包装污损等不负任何责任。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回投标样品,逾期未取回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样品的所有权,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样品。 3.资料、样品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12:00;递交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曙光二路22号市妇幼保健行政楼二楼采购中心(资料不接受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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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综合性价比确定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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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方式:0763-336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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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