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就纺织品采购项目进行院内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项目名称 |
纺织品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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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资质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请提供以上相关资料或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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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及要求 |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纺织品采购项目 (二)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30万元/年。 (三)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四)项目需求:见附件1《清远市妇幼保健院纺织品采购需求清单汇总》 (五)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采购公告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报价包括不限于货物费用、物料购置、设计、制作、税金、工本费、工具器材、运输、损耗品、场地、材料、验收等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2.报价形式:投标下浮率,各项物品投标下浮率一致。 二、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 《床上用品》GB/T 22796-2021、《单、夹服装》FZ/T 81007-2022、《医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YY/T 0506.1-2023; (二)包装要求 纺织品的包装必须是生产商原厂包装,其包装均应全新的,不可出现洗过、穿过、人为破坏等。 (三)产品技术要求 1.配原色线,车缝线路顺直,底面均匀,不浮线,不跳针,起落处回针,剪口处锁边,工作服衣领,左右肩,袖、裤脚、口袋,钮门与钮扣对正,不偏、不斜、不歪整齐,熨烫平整垂直美观。 2.被套、病人服、婴儿衫等纺织品款式、颜色、印花须与采购人现使用的一致,图片见附件1。 3.纺织品规格、材质符合附件1:清远市妇幼保健院纺织品采购需求清单汇总中规格、材质要求。 三、商务要求 (一)供应商及人员资质要求 1.从业人员需熟悉纺织品相关产品知识,具备专业的售前咨询、售中对接及售后服务能力,能及时响应采购需求及质量问题处理。 2.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能对纺织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3.所提供纺织品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环保标准,并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供应商须具备稳定的纺织品供应能力,拥有规范的生产或采购渠道,能保障持续供货需求,并提供近2年类似项目供货业绩证明。 (二)送货时间及地点 中标人在接到订单后,应在5小时内响应,中标人须接到采购人的通知要求后48小时内上门服务。常规产品在7个日历日内送达至采购人仓库或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货; 对于需要量身订做的服装,由中标人派人到采购人处量体,时间由采购人指定;因质量问题争议需进行鉴定时,由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相关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要求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时,发生的所有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三)验收标准 1.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必须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二、技术要求中(三)产品技术要求的全新原厂产品,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产品; 2.中标人交付的产品包装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具备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交货到采购人仓库或指定地点,采购人按清单对产品进行验收并签名确认,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售后服务 中标人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作服、病人服、布类等,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10天以内进行更换、重做或退换,确保所提供的货物合格率达到100%,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人按采购人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每批次货物经产品验收后中标人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物品结算单价=附件1清单单价×(1-下浮率),货款按实际采购量结算,清单内未有同类材质、规格的参照市场价*(1-下浮率)进行结算。 2.中标人应提供合法发票,因中标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人交纳的税款;2)相关的滞纳金;3)税务罚款。 (六)应急处理办法 1.中标人必须制订安全、有效的特殊情况(如交通受阻、停电、停水、停气、机器设备故障等)应急预案,以确保采购人工作服、病人服及布类等的供给。 2.中标人必须提供生产管理制度、流程、以及如何预防工作服、病人服及布类等常见的不良情况发生。 3.中标人必须制定详细而周详的售后服务计划,提供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等产品使用说明,并提供24小时的服务热线,方便用户联系。 (七)违约情形与责任 1.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人有权对工作服、病人服及布类等质量随时进行抽查,并对未执行相关质量标准的中标人进行警告和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规定的品种、材料、规格、时间等要求供货,并提供包括采购、运输、包装等服务,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货指定地点,否则,采购人有权退货、拒付货款或终止合同,且中标人承担为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对伪造、涂改质量检验报告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报告以次充好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采购人的实际损失; 3.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采购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八)投标样品要求 1、投标实物样品提交要求:(1)提交方式:现场密封提交,不接受邮寄。 (2)提交时间:2025年10月14日10:00前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3)提交地点: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二楼采购中心(1)室。 (4)供应商提供以下实物样品:1)被套:材质:见附件1序号1材质要求,尺寸:155cm*215cm,款式、颜色不限。2)婴儿衫:材质:见附件1序号40材质要求,款式、颜色不限。3)双层包布材质:见附件1序号26材质要求,尺寸:40*40cm,款式、颜色:常规。(5)标识及包装要求:投标样品需密封包装提供。每个样品单独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产品名称、产地品牌规格、产品数据【面料名称、纤维含量、面料克重(g/㎡)】”。所有投标样品需放置在包装袋或纸箱内并密封,包装封面贴有清单标签,袋外或箱外贴明投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由于逾期提交、未按要求密封或者样品未标明公司名称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2、实物样品处理:(1)中标人样品封存于采购人,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中标人样品不予退回,中标人需根据样品的款式、用料等要求制作货物进行供货。如中标人实际供货时提供的货物质量劣于样品质量,采购人有权退货,中标人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2)未中标人可在中标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回投标样品,保存地点:行政二楼采购中心(1)室,逾期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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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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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交 |
1.资料(详见附件2响应文件中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清单):(1)纸质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正四副并密封;(2)电子版文件:U盘(纸质文档彩色扫描件1份)。 2.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5年10月14日10:00前将资料交行政楼二楼采购中心(1)室(资料不接受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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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办法 |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评标因素和标准有关的证照、证明资料等复印件,未提供证照证明资料的不予计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综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的算术平均值。 4.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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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小姐 联系方式:0763-3363115 |
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2025年9月30日